近日,遼甯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遼甯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控辦法》,明确提出,各地應當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管理,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态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使用智能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安全運行監管技術等裝備,發揮科技興安作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态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動态監控管理相關制度,在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監控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第三十七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态信息,及時提醒駕駛人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爲,并記錄存檔至動态監控台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人員,應當及時向本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後解聘駕駛人員。
動态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後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确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實時在線。對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充分發揮智能視頻監控報警技術作用,自動提醒、及時糾正駕駛員疲勞駕駛、行車接打電話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爲;充分運用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采集的違法違規數據,開展分類管理和針對性安全教育,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多發的駕駛員,情節嚴重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通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做好電子運單制作、攜帶、保存等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使用電子運單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按規定制作和使用紙質運單,并加蓋本企業公章(複印或掃描件有效),應在運輸任務結束後10個工作日内,将運單信息錄入或補傳至省電子運單管理系統。
第四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自身經營實際相适應的電子運單使用制度并嚴格執行,明确電子運單制作、使用、監測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和規範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加強對本企業電子運單的監測,對産生的異常運單,要及時查明原因、整改落實到位,充分利用電子運單管理系統實施精準監管。